[ 索引號 ] 11500242MB00169690/2021-00104
[ 發文字號 ] 酉陽城管發〔2021〕44號
[ 主題分類 ] 水利、水務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酉陽縣城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10
[ 發布日期 ] 2021-11-15

酉陽自治縣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酉陽縣城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字號:

酉陽自治縣城市管理局

關于印發《酉陽縣城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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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實業公司、鐘多宜人供水公司,各相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我縣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節水減排工作有序推進,我局制定了《酉陽縣城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鑒于疫情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縣城工商業用戶暫緩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價格主管部門通知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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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酉陽縣城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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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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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陽縣城區非居民用水

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指導和規范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酉陽發改價〔2021〕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范圍為酉陽縣水利水電實業開發有限公司、酉陽縣鐘多宜人供水公司供區范圍的非居民用水戶。重慶市未公布行業用水定額的用水戶、供水企業未直接抄表到戶、教育機構、社會福利場所、社區和村民委員會辦公用水等非居民用水戶以及市政、環衛、綠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暫不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三條 根據用水定額標準,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按照上級政策規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水量分為三檔:一檔用水量為定額內,主要保障非居民用水戶正常生產經營需求,用水量不加價,按縣發展改革委公布的非居民用水分類水價標準執行;二檔用水量為超定額30%以內(不含30%),用水量超過部分按分類水價扣減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后的價格標準加價0.5倍執行;三檔用水量為超定額30%以上,用水量超過部分按分類水價扣減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后的價格標準加價1倍執行。

為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減少污水排放,對“兩高一?!保ǜ吆哪?、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整改期內的落后產能企業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水量分為三檔:一檔用水量為定額內的不加價,按分類水價標準執行;二檔用水量為超定額30%以內(不含30%),用水量超過部分按分類水價扣減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后的價格標準加價1倍執行;三檔用水量為超定額30%以上,用水量超過部分按分類水價扣減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后的價格標準加價1.5倍執行。整改期內的落后產能企業名單由縣經濟信息委提供。

第四條 超定額累進加價部分水費由供水企業收取,計費周期以年度作為一個周期,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第五條 對未分戶安裝水費結算水表的非居民用水戶(包括表后含有居民用水的)原則上應采取分表計量,對確實無法分表計量的,由供水企業與用水戶協商確定分類用水比例;同一用水戶在同一用水地點存在多塊結算水表的,供水企業可以將多塊水表合并,作為一戶處理。用戶將多塊水表合并作為一戶處理的,戶下水表的定額將合并統計核算。

第六條 對用水戶用水超定額的核定使用年度核算制,采用先使用后核算方式。每年3月底前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供水企業進行核定。具備條件的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初核,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核定。

(一)國家或地方已出臺用水定額標準的,嚴格按照用水定額標準執行。

(二)無用水定額標準的、季節用水波動較大、定額確定困難的用戶可根據用水戶近3年實際用水情況,綜合考慮用水戶的生產、生活情況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核定用水戶年度定額水量。

第七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將核定的用水戶年度定額水量發至各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每年6月底前根據用水戶上一年度用水量及年度定額水量標準核定用水戶是否超定額。對超定額部分,由供水企業按照分檔收費標準對超定額累進加價部分的水費單獨收取。

第八條 供水企業應在企業網站、營業廳等場所對用水戶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范圍和定額標準進行公示。供水企業應當對超定額累進加價收入單獨記賬,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中予以公開并說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用水戶每年需如實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提供用水定額標準中涉及的相關信息和數據,收到加價部分繳費通知書后應按時向供水企業繳納加價水費。用水戶應做好計量設施的維護管理,協助抄表人員定期抄表;如遇計量設施更換,需做好數據的銜接工作。

第十條 用水戶對繳納的超定額加價水費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水費繳款通知單的8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意見。供水企業在接到書面意見后8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對供水企業的回復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處理。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供水企業具體實施城市非居民用水戶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工作,定期對定額管理和加價水費收取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用戶應及時交納加價水費,逾期未繳納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的,將按《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因供水企業原因造成加價水費計算或收取錯誤的,供水企業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12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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