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2420091462847/2020-00035
[ 發文字號 ] 酉陽府辦發〔2016〕16號
[ 主題分類 ] 社會救助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酉陽縣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6-03-23
[ 發布日期 ] 2016-03-23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字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修訂)》已經縣十六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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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3日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城鄉困難群眾

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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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5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發〔2015〕16號),充分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功能,切實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度性的臨時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原則:

(一)以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五)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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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范圍

第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

(一)家庭對象

1.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

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其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履行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慶市疾病應急救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4〕50號)執行。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蓄意隱瞞或者拒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五)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

(六)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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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臨時救助時間、范圍及標準

第六條? 臨時救助時間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著眼于解決救助對象基本生活困難、保障基本生活權益,應在扣除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醫療救助、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等因素后,合理確定具體救助標準。原則上一個家庭(或個人)在一個自然年內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臨時救助。

第七條 ?臨時救助范圍

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酉陽自治縣范圍內的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申請享受臨時救助:

1.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2.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3.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4.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 ?第八條? 臨時救助標準

(一)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以下簡稱自付醫療費),醫療費用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根據家庭情況和自付醫療費額度實行救助:城鄉低保、農村五保、重點優撫等對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仍有5000~10000元的,給予1000元救助;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仍有10000~20000元的,給予2000元救助;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仍有20000元以上的,給予3000元救助。其他困難群眾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仍有10000~20000元的,給予1000元救助;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仍有20000~30000元的,給予2000元救助;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仍有30000元以上的,給予3000元救助。

(二)因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 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超過10000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其情況給予1000~2000元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損失超過10000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根據家庭實際共同生活人數(以公安戶籍人口登記為準)給予救助。其中:磚混結構房屋按500元/人給予救助,木質結構房屋按1000元/人給予救助。

(四)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然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根據學費支出情況給予1000元救助(享受其他部門救助的不重復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給予1000~2000元的臨時困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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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臨時救助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請受理

(一)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申請人具有本地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持有當地居住證,或未持有居住證,但在當地實際長期居住的,由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向縣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申請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時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證、家庭戶口簿(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應提交當地居住證或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難情形和享受各種社會救助、賠償、保險等證明材料,并簽字確認。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及時發現并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h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三)審核審批

1.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及時組織人員(不少于2人)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財產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參加調查人員應在調查結束后,形成調查核實材料并簽字,同時應將調查核實材料送申請人簽注意見。如有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況組織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由分管領導、相關(辦、科、站、所)負責人、經辦人員、參與調查人員、紀檢監察人員、轄區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負責人、駐村(居)干部等組成的臨時救助評審小組(不少于5人)。調查核實結束后,臨時救助評審小組應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全面評審,集體研究形成評審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評審意見作出審核決定。

3.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擬審核給予和不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的相關信息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公示無異議的,屬縣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的事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屬縣民政局審批的事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委托審批頂額救助的基礎上,將有關申請審核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

4.審批??h民政局負責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及時召開臨時救助評審會進行評審,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的,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復核。經評審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縣民政局根據申請臨時救助家庭或個人的授權,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特殊情形

1.委托審批。一次性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由縣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季度報縣民政局備案。

2.緊急程序。對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民政局應啟動緊急救助程序,先行救助解除緊急情況后,按規定及時補齊相關審核審批手續。

3.協助調查。對申請臨時救助且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配合做好有關調查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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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臨時救助方式

第十一條 發放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足額、及時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第十二條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針對個別對象,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以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站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十三條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辦理;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以及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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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金籌集管理

第十四條 縣民政局向縣財政局提出臨時救助資金支付計劃,縣、鄉鎮(街道)兩級財政應設立臨時救助基金專賬,??顚S?,專賬核算,當年結余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縣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臨時救助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市級撥入的臨時救助專項資金。

(三)福彩公益金安排10%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和募集。

(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結余資金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六)按規定可用于臨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的職責與分工

(一)縣民政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制訂工作計劃、救助資金審批和劃轉撥付,以及完善所有資料的收集、整理、審批等工作。

(二)縣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及時足額撥付和監督檢查。

(三)縣審計局、監察局負責對臨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臨時救助工作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接收、審查、審核、資料收集上報,對所實施的救助對象實行臺賬管理。鄉鎮(街道)民政辦明確1—2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對臨時救助工作具體負責。村(社區)居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承辦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服務工作。

(五)個人必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個人銀行賬號或銀行卡原件(復印件)等所需材料。

??? (六)縣級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履行臨時救助有關職能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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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條 完善工作機制

(一)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縣民政局、縣教委、縣國土房管局、縣城鄉建委、縣人力社保局、縣衛生計生委等單位要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和追責辦法,強化責任落實、制度銜接和部門聯動,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二)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全縣社會救助申請審核審批信息化發展,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提高審核甄別臨時救助對象能力。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

(三)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十七條 強化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保障。臨時救助制度實行縣人民政府負責制??h人民政府履行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臨時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加強臨時救助制度的督促檢查,強化績效考核評價工作??h衛生計生、教育、國土房管、人力社保等單位要履行救助職責,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臨時救助工作格局。

(二)強化資金保障??h財政局要加大本級財政投入力度,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可安排部分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結余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三)強化能力建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籌考慮轄區困難群眾數量、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制定落實本轄區臨時救助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充分發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組長、樓棟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熱心公益事業人員的作用,主動發現救助對象,切實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及備案、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要加強人員培訓,整合各類資源,強化本轄區臨時救助工作力量建設,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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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 縣督查巡察辦要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檢查、公開??h民政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申請審批規程,嚴格審核審批,健全檔案(備案)管理制度;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等單位要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

臨時救助的,不得實施臨時救助,已經獲得臨時救助款物的,由縣民政局依法追回騙取的臨時救助款物,并取消兩年內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

???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擠占、侵占、挪用、貪污浪費臨時救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造成臨時救助資金流失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人員,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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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酉陽府辦發〔2009〕2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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